早期娛樂城發展
早期的娛樂城,因為資源沒有現在這麼豐富,在經營娛樂城上都只能一條龍作業,除了需要龐大的資金維持外,也需要大量的時間進行開發,也因此競爭對手較少,且一旦站穩腳跟便會顯得堅不可摧,如台灣的娛樂城龍頭『九州』(THA、LEO)又或是『寶盈』(BBIN)等如今在線上娛樂城的地位便難以撼動。
博弈代工業可以從硬體上,舉凡平時實體賭場使用的產品撲克牌、骰子、骰盅、輪盤,再到線上娛樂城產業使用的機台、影像監控等,都是由上游的博弈代工產業進行生產與製造,在台灣至少有上百家公司從事相關行業,其中更不乏上市櫃公司,如研華、廣錠、泰偉等,都屬於博奕產業供應鏈中的一部份。
娛樂城上游
而博弈服務業也可以稱為平台商,主要提供軟體或是線上技術支持,如遊戲軟體開發、賭場營運管理系統、博弈遊戲系統整合服務、網頁設計、行銷推廣、資訊技術服務、真人視訊博弈遊戲服務等,把博弈產業想像成線型,提供內容、服務、產品、技術等服務的公司,歸類成『上游』。
娛樂城中游
而『中游』則是目前台灣博弈產業的主流發展趨勢,也就是系統商。系統商主要負責整合上游的平台商資源,提供所謂的包網服務,將各個平台商的遊戲整合到一起,透過網站架設,重新包裝成一個新的娛樂城品牌,並協助串接金流以及客服系統,也是目前台灣線上娛樂城的目前主要的系統來源。
娛樂城下游
最後來到『下游』即所謂的『經營商』,也就是各個線上娛樂城的運營方,是在台灣較為敏感且不合法的部分,因為經營線上娛樂城涉及營運,會有娛樂城與玩家或是玩家與玩家間的對賭情況產生,且存在直接的資金來往,故會涉及違反賭博罪的情況。
台灣法律規範與灰色地帶
在台灣賭博罪主要有2條規範:
一、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,主要是以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」、「賭博財物」、與非「供人暫時娛樂」作為三判斷要件。
二、刑法第268條則以「意圖營利」、「供給賭博場所」或「聚眾賭博」為判斷要件。
因此,在台灣是經營或是提供勞務給『上游』、『中游』的公司,因沒有直接與玩家有賭博財物或是實際與玩家對賭,都是屬於合法,並不涉及賭博罪。
總結
結合以上可以得知隨著時代的演變,博弈產業的分工也變得越來越細,除了進入博弈產業成為娛樂城站長(經營商老闆)的門檻也持續下降,也有很多仍處在灰色地帶的位置可以選擇,而已經身處其中又或是想進入這個產業的你,也可以思考下怎麼樣運做的公司更適合自己。